[银川]【银川晚报】宁夏将出台殡葬救助保障办法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养院
发布时间:2012-3-27
我区将出台殡葬救助保障办法
救助对象涉及8类人群
本报讯(记者赵媛媛)昨日,记者从全区殡葬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区将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救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乡无固定收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对象等8类人群亡故后,实行殡葬救助。
救助保障对象和内容主要有,城乡无固定收入、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各类人员亡故后,其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消毒、包裹、抬运、骨灰整理包装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由政府买单,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城乡低保对象亡故后,火葬区按规定进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公墓安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殡葬救助金1000元。城乡五保对象亡故后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救助安葬;对实施骨灰散撒的亡故人员,免除遗体接运、停放、火化等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交通费5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在公益性以外墓区安葬的,公墓经营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
据介绍,我区还将把殡葬救助保障资金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自治区对各地的补助比例为:银川市50%,石嘴山市60%,吴忠市、中卫市70%,固原市80%,各市、县(区)也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酌情提高救助标准。殡葬救助保障金预算方法为,基本殡葬服务费=上年度火化人数中的无业人员数×10%(按火化率提高10%计算)×1200元(遗体接运、停放、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消毒、包裹、抬运、骨灰整理包装费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无业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在公墓中安葬的城市少数民族无业人员×1200元;殡葬救助保障金=城乡低保对象人数×5.04‰(人口死亡率)×1000元。
《办法》中规定,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和在国家批准的公墓以外地区安葬的亡故人员,不予救助。对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土葬改革区在国家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区散埋乱葬的,所在单位或社保部门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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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救助实施办法
殡葬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须向当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提交逝者户口本、身份证;由居(村)委会或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出具的安葬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收入,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则由逝者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公墓核准亡故人员的身份后,按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由殡仪馆持逝者无固定收入,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定期向逝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核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城乡低保对象亡故后,火葬区按规定进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在国家规划的公墓内安置的,由其直系亲属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领殡葬救助金。异地火化或安葬的城乡低保对象,逝者亲属先期缴纳相关费用,凭火化手续、缴费票据、安葬证明、户口本、低保证书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和殡葬救助金。实施骨灰播撒的应事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指派专职人员陪同办理,并兑现其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火葬区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土葬改革区持死亡证明和安葬证明领取抚恤金。
新闻来源:银川晚报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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