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兰州 常用社会资源及合作机构
殡葬/后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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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殡仪馆提供火化、停尸、告别、化妆、公墓销售等丧葬服务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529号0931-96444/221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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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异地死亡者遗体外运审批办理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0楼18189564813或0931-8447243
一、异地死亡者办理遗体外运审批手续规定
凡在兰州市辖区内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者,逝者家属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条件:(1)有遗体运出本市的特殊情况、特殊原因;(2)家属向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办理所需材料:(1)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2)接收证明(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3)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
3、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18189564813或0931-844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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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0楼0931-8418783
一、兰州市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规定
根据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兰民发〔2012〕24号)规定:
 1、减免对象:持本地户籍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免除火化基本丧葬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化的上述人员。(但享受丧葬补助、工伤保险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除外。)
 2、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范围: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3年内骨灰寄存费、200元标准的骨灰盒。
 3、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死亡人员户口本、《死亡证》、兰州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及发票的原件,填写《兰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免费审批手续。
  异地死亡或异地火化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持异地《死亡证》、《火化证》及遗体火化发票等原始材料,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遗体/器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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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人道事务服务中心遗体/器官捐赠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永利大厦25楼0931-4818207
一、遗体捐献登记
表达志愿捐献遗体登记分别为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
(一)线上登记:电脑端浏览器搜索“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首页点击“我要登记”按照提示操作即可登记成功;微信中搜索“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志愿登记按照提示操作,登记完成点击保存后,弹出一张显示有登记人姓名电子卡即为登记成功。
(二)线下登记:针对年龄较大对网络操作不是很熟悉或需要现场咨询登记者,可前往居住地的红十字会由工作人员讲解登记须知等事项后,填写“甘肃省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存档1份并返还登记者1份,同时可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纪念证书。
登记须知
1.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捐献发生在逝世之后,不会影响对您的抢救和治疗。
3.最终能否实现捐献,需经医学评估并尊重亲属的意见。
4.请将捐献意愿告知家人,获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5.如果捐献意愿发生改变,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
6. 登记者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禁止未满18周岁人登记。
7. 严禁虚假、恶意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
二、遗体接收
(一)常见问题
1.什么是遗体捐献?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2.遗体(角膜)捐献者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逝世后捐献遗体(角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角膜),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病人的遗体(角膜)不列入捐献范畴。角膜捐献禁忌症还包括脑部疾病或梅毒等传染性疾病。
3.捐献的遗体(角膜)用途
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禁止接受单位、登记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或组织,违背捐献人的意愿使用遗体。
4.登记机构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或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站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
(二)办理流程
1.春夏季节公民逝世在2小时内及时联系所在地红十字会或省级红十字会、遗体接受站,同时红十字工作人员询问患者死亡的时间地点,死亡原因等。并将遗体放置在阴凉或通风处最大程度保存遗体的完整程度。红十字工作人员应协助捐献者亲属准备好逝者身份证明、亲属身份证明等证件。省级红十字会或遗体接受站会在8-10小时内到达现场,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办理捐献相关手续完成逝者遗体接受。
注意:如捐献者亲属在捐献者死亡后5小时后联系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亲属由于天气炎热、路途遥远等原因遗体已不符合接受条件的不予以接受。
2.秋冬季的流程与春秋季一致,因天气等原因省级红十字会或遗体接受站会在10-1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捐献者亲属在捐献者死亡后超8小时后联系红十字会的,不予以接受遗体)。
3.遗体捐献至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或科学研究的使用时间为3-5年,捐献完成后甘肃省红十字会将捐献者姓名在清明节前镌刻在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墓碑上,遗体使用完成后将捐献者的遗骨进行火化,骨灰安放至甘肃省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林。甘肃省红十字会每年清明节会组织医学院校、社会爱心企业、志愿者、医院医生等热心器官捐献事业的爱心人士前往甘肃省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林开展缅怀纪念捐献者伟大义举缅怀纪念活动。

义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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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宁养院义工团队卫生健康、文明实践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号0931-8356490
1.服务内容:卫生健康义诊、卫生健康科普宣传。
2.服务对象:兰州市辖区居民。
3.服务流程:社区/街道服务需求发现(表达)——宁养院服务需求收集整理————宁养院安排开展志愿服务

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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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慈善总会社会救助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79号0931-8819046
受捐赠人意愿、筹款项目以及筹款金额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的大小,需与兰州市慈善总会具体联系。0931-881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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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会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5楼)0931-4818205
可联系甘肃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0931-4818205申请临时救助,具体救助与否需经执委会研究、公示。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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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3楼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0931-8121791/4900401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
根据《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根据符合《法律援助法》第32条、《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

三、其他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
一、《法律援助法》42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法律援助法》第29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律援助。

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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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佛教协会灵性关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山公园0931-4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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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教协会灵性关怀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807号0931-846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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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伊斯兰协会灵性关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8-620931-836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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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佛教报恩寺慈善功德会筹集慈善功德资金,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支教等广泛的慈善事业。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报恩寺0931-778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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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督教协会灵性关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4号0931-464621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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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低保申请、办理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0楼0931-8418783
一、低保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二)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房产证明、社保证明、病例证明、残疾证;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经济状况登记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入户调查表等。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进行经济核查
上报市民政局进行经济核查,30日内出经济核查结果
3、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经济核查出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4、街道(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5、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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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保障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0931-2912393
一、救助对象
兰州市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本市户籍人口、长期在兰居住人员和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
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3.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国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1.实施参保资助。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2.实施直接救助。
继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
直接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
年度救助限额:50000元,重特大疾病80000元。
救助比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
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75%;
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70%;
过渡期内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治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60%。
已脱贫人口过渡期内的救助按规定实行渐退。
3.建立依申请救助。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
为有效解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申请之日前负担过重的问题,追溯支付其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依申请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000元。
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救助比例:60%。
4.实行二次倾斜救助。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城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5.办理流程
街道开证明——县区医疗保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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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妇女联合会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名城广场4号楼9楼0931-8466292
全国妇联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城乡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救助一万元,缓解城乡低收入妇女因病致贫返贫,切实保障广大妇女身心健康。
一、申报对象
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城乡低收入妇女。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以各县区妇联具体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每位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历年已申报享受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两癌”救助的患病妇女不再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申报但未得到救助的妇女,需要重新申报。
四、各县区妇联咨询电话
城关区妇联 0931-8413361
七里河区妇联 0931-2660959
西固区妇联 0931-7542007
安宁区妇联 0931-7666175
红古区妇联 0931-6211663
榆中县妇联 0931-5221453
永登县妇联 0931-6423691
皋兰县妇联 0931-5727956

机构名称主要职能地址联系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虚拟养老院老年人就餐服务、家政服务
对注册虚拟养老院的老人,结合老人健康状况,在就餐方面分类补贴,对特困老人用餐实行全额补贴,“低保”老人补贴12元/餐,低收入老人补贴10元/餐,其他老人相应补贴 ;在家政服务方面,对于A类(特困对象中的老人)和D类(重度残疾老人)政府兜底解决,对于B类(重点优抚对象等老人),财政月补贴50元服务费,C类(普通老人)自己购买服务,但服务价格比市场价低20%。
城关区天水北路280号至诚枫叶国际B塔8楼0931-965885
城关区虚拟养老院注册、办理就餐卡流程
一、办理条件
户籍、居住地均在城关区辖区、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特困、低保、经困老人年满60岁以上)。
二、办理流程
(一)浙商银行卡办理流程
老人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手机(可接收短信)至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联名敬老卡”。
办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下午16:30
特别提示:老人办理浙商银行卡建议开通“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就餐刷卡时以防遗忘密码导致不能用餐。
浙商银行卡办理地址:
1、浙商银行分行营业部(城关区南昌路1888号芳草园对面) 2、浙商银行城关支行(天水北路341号格林庭院)
3、浙商银行东部支行(东岗东路2698号万商国际向东200米。
(二)虚拟养老院注册及绑定就餐功能
老人需持浙商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子女信息,到城关区虚拟养老院注册、绑定就餐功能。(特困、低保、经济困难老人需带特困、低保证原件)。
办理地址:城关区虚拟养老院(天水北路280号至诚枫叶国际B塔8楼)。
(三)就餐流程
1.开卡及注册绑定完成后,如餐厅正常接待老年餐,老人提前一天或当日上午11:00之前致电虚拟养老院965885订餐。订好后带浙商银行卡去所订餐厅就餐。
2、如之前办理过就餐卡(浙商银行卡)的老人,直接打965885订餐,不需要再办理。
(四)虚拟养老院老年餐餐厅地址(详见附件)
订餐电话:965885。
咨询电话:965885、8832826、8438059。

附件:
1、“金岁牛肉面馆”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60号;2、“燕喜楼餐饮”城关区酒泉路130号(夜市内);3、“盛鼎传统牛肉面馆城关区和平路省档案馆2号1层4号铺(绿色市场向西200米)牟家庄小学斜对面;4、“鸿瑞园南山路大酒店”红山根351号北侧;5、“艺海田饭庄”南河路1031号(新科时代旁);6、“薛大元东北菜馆”兰州市城关区和泰馨和园6-101;7、“深沟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东岗东路566号交警五支队旁;8、“印巷里牛肉面”兰新市场大西洋一楼;9、“陇香阁餐饮”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安乐村19号附8号一、二层;10、“青白石街道益寿苑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碧桂园二期爱丁堡,一号苑商业街205-206商铺;11、“鸿瑞园三十三中”城关区天水路455号1幢;12、“草场街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关区佛慈大街天诚丽舍小区文教楼3号楼6楼;13、“铁路西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铁路西村街道牟家庄487 号;14、“铁路东村、火车站、五泉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关区红山根西路412号三益大厦二、三层;15、“广武门、临夏路、皋兰路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广武门鱼池子79-81号3楼。请提前一天或当天上午11:00之前订餐,订餐电话:965885。